一、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现状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转型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主法制建设也正在步入一个新的时期。2004年,“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首要步骤,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公布,正在扎实地推进。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强烈地要求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在这种背景下,行政监察机关的作用就越来越引人注目了。如何确保行政监察机关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正在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备受关注的的问题。
二、行政监察机关职权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由基本职权和辅助职权两部分构成.基本职权是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核心,反映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辅助职权是为了使行政监察机关更有效地履行职责而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力.
1.基本职权包括:
(1)检查权.检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2)调查权.调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的权力.
(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
(4)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监督对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2.辅助职权包括(1)查询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查询.
(2)请求协助权.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3)奖励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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