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形成说明范文
时间:2023-05-01 19:30:37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某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年月日,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股权并购的协议。

甲方原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人民币,现拟定增加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乙方以现汇等值于人民币800万元(¥8,000,000)的美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合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乙方不承担原某某公司的债权及债务。

债权申报

一、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二、申报范围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债权的申报问题,现行破产法无规定。按照法理,应为可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在所为之清偿范围内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16条规定,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通知后5日内转告被保证人和主债权人。主债权人在得知此事后,有权选择是否参加该保证人的破产程序。选择参加破产程序的,以其未受清偿的数额申报债权。

三、申报方式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四、登记造册

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

编制债权表时,对于非金钱的债权,应当按照标的物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履行地的平均市场价格算定。对于以外币计算的金钱债权,按照破产案件受理时的人民币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换算。

登记造册时,应当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予以分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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