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
第九条从产地运出木材及其制品、毛竹及其半成品,必须持有省要业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运输证件。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
第七条运输以下木材申办木材运输证,林业主管部门应到现场勘验或核实有关情况:(一)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木材运输证核发单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内容进行勘验并制作《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记录》(样式见附件3);(二)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转运的,木材运输证核发单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并制作《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记录》(样式见附件4)。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
第十一条木材运输证超出规定有效期限的,一律不能作为运输木材的合法凭证。禁止在木材运输证上签字延期。确因特殊情况造成运输无法在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期限运抵目的地的,经木材存放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凭原木材运输证办理新的木材运输证。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
第十条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期限根据运输工具和运输距离不同分别确定,原则上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正常情况下往返起运地和到达地的所需时间,一般情况下:利用汽车运输的,县(市、区)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2小时;地级市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天;省内有效期限不超过2天;省外有效期限不超过5天。利用火车或轮船运输的,省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5天,省外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超过以上有效期限的以核实的实际情况为准。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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