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郭先生:2015年1月22日21时许,李某饮酒后请我代为开车送其回家。在行驶过程中,我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驶来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受轻伤无大碍,但乘客张某从摩托车上摔倒在地,头部受到严重损伤。交警大队认定代驾司机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月,由于我的经济情况较差无力全额支付赔偿款,张某欲起诉要求我和车主赔偿交通事故的责任。请问我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刘律师认为,虽然车主李某喝了酒,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郭先生是应李某要求代驾的,车辆运行的目的地也受李某指示;从运行利益来看,郭先生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李某回家,李某享有运行利益。郭先生出于朋友情分帮忙,不计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作为驾驶人、同时又作为帮工人的郭先生在交通责任认定中为全责,属重大过失,李某系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车主李某和郭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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