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退费工作流程:
1.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退费申请。
2.承办法官当日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3.当事人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法院财务窗口办理退费业务。
4.财务人员当场对退费业务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退费)》,办理退费业务。
一、诉讼费退费范围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己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九)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十)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对“胜诉先退”所形成的应由败诉方交纳的诉讼费,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向败诉方追缴诉讼费;败诉方拒不交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将有关材料和生效法律文书移交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执行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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