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监察法监察委员的部门
监察委员会并不隶属于哪个部门,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与各级纪委合署办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三、监察机关对违反纪律行为调查的程序
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4、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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