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需要偿还的。除非债务人转移债务时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可以由新的债务人承担。
案情:
去年4月份因为王先生开的小饭馆资金周转不畅,曾向朋友翟某借款3万元,并约定一年后全部还清。过完春节后,眼看还款期限临近,可王先生手头却没有那么多现金。这时王先生想到,朋友李某还欠自己2万余元,因为二人都认识翟某,所以便与李某商量让他直接把钱还给翟某,李某当即同意。王先生这下放心了,以为自己只要再凑几千块钱就能全部还清债务。可是最近两天,翟某却接二连三地打电话向他催款,并称第三人李某不具偿还能力,所以仍要王先生偿还欠款。
律师分析:
王先生和翟某之间的借款行为确实存在,所以王先生借款后应严格按约及时偿还所欠借款。王先生称已经将债务转移给了第三人李某,并且已经得到李某同意,但这并不能算作债务关系完成转移。
按照民法典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此案例中王先生并不能供相关证据证明债权人翟某同意该笔债务以由李某偿还,所以在法律层面上仍应由王先生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n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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