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判决规则是什么?判决和裁定的适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1。再审后,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常的,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和再审案件,应当分别处理下列情形:(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具体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时,可以发回重审或者直接驳回诉讼;(2)第二审人民法院错误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并责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3)第二审人民法院错误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并责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发现生效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再审:(一)审判的法官、书记员应当回避,但不回避;(2)依法开庭,不开庭判决的;(3)未依法传唤当事人作出缺席判决的;(4)省略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5)未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决的;(6)其他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撤销原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或者裁定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退回作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人民法院应当遵循的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当事人可以对再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如果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或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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