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就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2015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后,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应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而未调整的,职工有权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超过1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超过6%。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个人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计算方式
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2672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042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6%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所对应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520元。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2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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