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到受托银行以现金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储蓄存折等方式代扣。也可以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提前还款金额高出其当月应还本息的,按提前还本方式冲减本金。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持银行贷款结清相关证明办理解除贷款保证责任。
(一)房产抵押担保的,管理中心办理《他项权证》退还手续,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二)质押担保的,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
款人;
(三)公积金联保的,管理中心解除保证人保证责任。
(四)保证担保的,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办理《他项权证》退还手续,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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