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我区呼伦贝尔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三家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权力。
我区地域辽阔,东西跨度很大,人口居住较分散,尤其是牧区也不很发达。针对这样的区域分布特点及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自身的特性,为了进一步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实施
集中管理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请求变更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的请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5)民事他字第3号批准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请求变更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请示》,指定呼伦贝尔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权力,其中规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范围;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兴安盟、赤峰市范围;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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