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停产停业处罚决定的,在处罚决定书中要载明停业停业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擅自责令停产停业,要承担什么责任
当事人如果想知道行政机关是否为擅自责令停产停业的话,首先应该对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做法有所了解,知道并征求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为违法执法或者执行措施后才能更好的维权。
1、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非企业经济实体或个体经营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这在性质上属于行为罚,或称为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其直接后果就是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剥夺其经营利益。所以一般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才适用。
2、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
(2)从事加工、生产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如药品、食品、保健品等)的已经或可能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发行对人们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罚企业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可以恢复生产、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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