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安装电子狗可能涉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安装和使用干扰道路交通取证设备的是违法行为,可没收设备及处罚200元。
电子狗在我国合法化的立法展望
对于电子狗的合法化探讨,我们必须从其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进行立法探索。
(一)电子狗的合法生产
由于电子狗属于特殊电子产品,其生产直接决定其使用的用途,使用效果,一旦将其合法化它将肩负减少交通事故提醒机动车驾驶人时刻注意行车安全的安全卫士和杜绝违法的重任。我们必须明确电子狗
的技术标准,各项电子信号参数,以及自主我国自主的知识产权。
首先,我们所称的电子狗是指通过接收电子眼所发射的雷达波以发现前方测速仪为目的设计的仅以接受雷达信号并且不能发射任何电子信号占用通信频道或者干扰点子眼正常工作的移动车载电子设备。
之所以要明确点子狗的概念范围是为了杜绝出现那些故意干扰交通取证设备工作或者违法占用国家无线电通信频道的电子设备混迹于市场最终导致破坏交通执法和占用频道的情况发生。因为我们的使用目的是为了提醒家动车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而非对抗交警执法。
第二,就是应当通过立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生产标准,将其生产企业纳入特殊器材生产企业范畴,通过行政许可给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使其生产纳入政府有效监管范畴,对其产品,生产进行监督。
第三,最好将该产品与电子眼的生产、检查、评估标准同时审议,并且随着技术的发展适时更新法规,使该类产品统一规范,有系统性和一致性。从立法上加强点子眼的执法取证效力。
(二)电子狗的合法销售
对于现在的电子狗销售工商部门无规定禁止销售。对于买卖的过程,贩卖电子狗的商家显得十分谨慎,他们不愿留下任何购物凭证。不讲价!没有发票,也不给开收据,看好就拿走,不买就放下,我们一直这样卖,如果实在需要开个凭证,只能打个白条,以前的买家也都是这样的。这是现在电子狗。
销售者的言论。由于没有明文规定不能销售电子狗,工商局无权对电子狗的销售者进行处罚。然而大多数销售地区没有制造电子狗的厂商。在各地出售的电子狗主要是经销商从广东等地买入的。由于很多这样的公司处于地下状态,产品没有保修期,很容易产生消费纠纷。如果有关部门封杀电子狗,一些电子狗将失去作用,随之将可能带来连锁反应,一些车主将考虑退货,退货能否实现呢如果电子狗属于法律有明文禁止或限制买卖的物品,这种买卖行为就属于无效合同,已经购买了电子狗的车主可以去找商家退款,但是有关电子狗的合法性,目前并无明文规定,而现在交警部门明确禁止电子狗,车主也不能去退款。
所以只有当规范了电子狗的合法生产,并且将电子狗的销售合法化才能使该产品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商品进入市场,并使消费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能有所保障。
(三)电子狗的合法安装使用
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电子狗进行禁止或者允许,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然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道法》的实施办法等地方法规则对电子狗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表述规定,四川省的表述为: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这是交警部门的处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作出规定: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法规出台背景都是各地出现电子狗后所制定的,而且,为何作为公权力的政府对于出台这样的限制措施如此积极,而对于电子眼的法律法规没有这样的速度值得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不得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安装和使用干扰道路交通取证设备的是违法行为,可没收设备及处罚两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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