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侦查部门是否有抓捕嫌疑?
时间:2023-09-07 19:40:20 5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逮捕不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必须报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批准后,公安机关才能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逮捕不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必须报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批准后,公安机关才能逮捕。

逮 捕 权 归 谁 ? 经 济 侦 查 大 队 能 自 己 决 定 吗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权归人民检察院。经济侦查大队是公安局的内设机构,但并不具备独立的司法权力,不能自己决定逮捕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虽然经济侦查大队在侦查经济案件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力和优势,但逮捕权应由人民检察院统一掌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逮捕,包括经济侦查大队。在侦查过程中,经济侦查大队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汇报,并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总结:逮捕权属于人民检察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逮捕,包括经济侦查大队。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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