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是什么
时间:2023-06-19 13:30:18 3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2008年4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司发通[2000]107号文):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实用性快捷性

1、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促进债务人如期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方便、快捷的实现债权。债务人一旦不能如实履约,债权人可不经法院繁冗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持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节约争议解决的成本。债权人无需支付巨额诉讼费及律师费,更不用耗费大量精力。

四、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款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五、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相

关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

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如何申办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26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12条的规定,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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