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面如何与承包田
农村宅基地大部分农民都认为是自己家的,实际上宅基地并不属于农户个人。农村宅基地是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用作住宅建设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目前闲置)或者计划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都属于农村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所有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民个人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可以使用宅基地。
农村承包地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用来从事农业生产。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当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有权利当然就有相应的义务,承包土地的承包方承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宅基地什么情况会被回收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2、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三、宅基地纠纷解决途径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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