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标准
(一)申请执行的裁判文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已满;
(四)申请执行的裁判文书、调解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二、申请人应递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申请执行书一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二)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三)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受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应当由执行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四)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三、违法审判责任内容
(一)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查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要求、接受当事人向法院赞助,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
(六)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故意拖延立案,或者因过失延误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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