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会议意义是保护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处置债权债务,确保清算工作合理进行。债权人会议开几次,但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需要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的当天起十五天内召开。
一、债权会议有什么意义
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
1.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保证法院中立地位;
4.监督管理人,使其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5.确保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公平受偿。
二、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开办的次数,但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三、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权人职工吗
债权人会议是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参加的,债权人会议也是有债权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百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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