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年关将至,大部分员工都在期盼自己最厚重的一份新年礼物,公司发放的年终奖。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的优劣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是对员工的奖励性福利,一般都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其既是用人单位对员工一年辛苦工作的慰劳,也是用人单位对员工来年工作的一种期盼。
年终奖的数额因公司性质和企业效益而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实行年薪制行业或实行绩效工资的职位而言,年终奖的数额可能比全年的月薪总和都要高,因此,对于那些年终奖数额较高的员工而言,就特别关注年终奖缴税问题。
根据2008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且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员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每月收入高于5000元才应纳税,低于5千元无须交税。年终奖作为员工的一次性奖金,也应纳入个人所得税计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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