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瞒、转让、出售、损害财产,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为恶意转让资产。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
3、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没有明确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其实有些债务人名下并不是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资产,而是为了不还钱,已经悄悄的把本人名下的资产转移给了其他的亲属,像债务人的这种做法,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还是可以起诉的,真正没有偿还能力的就要想其他的方法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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