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收养条件即可领养孩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1、“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4、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一、介绍领养的孩子是否犯法
介绍领养的孩子不犯法。领养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3、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30岁以上。
一、领养孩子上户口的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收养的书面报告、收养人的户口簿、个人居民身份证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2、申请收养小孩入户是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受理;
3、核实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报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
二、被领养的条件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综上所述,在收养子女的形式要件上,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二、收养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可以领养已满十四周岁、其生父母没有特殊困难能够抚养的子女。
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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