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救助基金乃依法募集之社会公益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垫付机动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导致受害人重伤致死所需的丧葬费及部分乃至全额的急救救援费用。
2、该项道路救助基金的正式确立,其宗旨在于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专业有效的救治或者给予合理恰当的经济补偿。
3、作为一种应对突发事件而设的基金,当危机状况逐渐消弭或伤员已经接受了相关的财务赔偿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以其先期支付给伤员的金额为基础,全额或部分地偿还最终的急救救援费用,同时该基金的管理机构在此过程中有权力向前述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关款项的追偿事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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