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的书写要点如下:
1、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证据与被诉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事实上的关系;
2、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3、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原物是否一致、提供证据的主体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质证意见和答辩状的区别
质证意见和答辩状的区别如下:
1、答辩状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执导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
2、质证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回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旨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的证明力的答一种诉讼活动而提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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