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申请助学贷款未成并欠学校学费,甄先生的毕业证书在他毕业时被要求押在学校。几年后,当甄先生将学费补齐之后,却被学校告知毕业证书丢失且不能补办原件,只能为他出具毕业证明书。甄先生认为学校此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将学校诉至法院。7月16日上午,北京朝阳区法院亚运村法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联合大学赔偿原告甄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0年9月至2004年7月,甄先生在北京联合大学信息学院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就读本科,学制4年。毕业时,由于尚有部分学费未缴清,甄先生未能从学校按时拿到毕业证书。
甄先生诉称,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按国家政策向被告北京联合大学申请了助学贷款。毕业时,学校通知他,银行未审批通过贷款,他的毕业证书被要求抵押在学校,等一次性补交剩余学费后再予以返还。然而学校却将他的毕业证书丢失。甄先生认为,由于学校自身管理疏忽导致毕业证书丢失,侵害了其权益,故索赔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并要求学校赔偿办理毕业证明书的费用50元。
北京联合大学辩称,由于助学贷款未批下来,学校应向银行提供学生的就业情况。为了能给银行提供准确线索,经双方协商将甄先生的毕业证书留在了学校。毕业证书遗失后,学校积极为原告补办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与毕业证明书效力等同,故并未损害甄先生的任何利益。
北京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毕业证书属于特定物品,是持有人大学学习经历的记载和证明。对于持有人而言,毕业证书包含了特定的精神利益内容,具有纪念意义。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虽然确定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但二者毕竟内容上有所差异,分属不同种类的证书,因此,从精神利益层面而言,毕业证书的永久性灭失势必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目前公众对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的了解程度,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判断,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能出具毕业证书,有可能在求职、参加各类考试等社会活动中给原告带来不便,由此亦会给原告带来精神损害。
学生在学校精神病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患上精神病,学校是需要负一定的责任的,如果在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别人造成损害,结果最终导致学生出现精神失常的伤害,学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在学校生活学习过程当中,学生并不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会很少。学生在学校内部发生的大多数问题,除非与学校有着直接联系,学校都不用承担太大的责任,但是学生精神方面的问题却很难对具体责任进行划分,因为这与学生本人平时所处的学习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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