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申请助学贷款未成并欠学校学费,甄先生的毕业证书在他毕业时被要求押在学校。几年后,当甄先生将学费补齐之后,却被学校告知毕业证书丢失且不能补办原件,只能为他出具毕业证明书。甄先生认为学校此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将学校诉至法院。7月16日上午,北京朝阳区法院亚运村法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联合大学赔偿原告甄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0年9月至2004年7月,甄先生在北京联合大学信息学院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就读本科,学制4年。毕业时,由于尚有部分学费未缴清,甄先生未能从学校按时拿到毕业证书。
甄先生诉称,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按国家政策向被告北京联合大学申请了助学贷款。毕业时,学校通知他,银行未审批通过贷款,他的毕业证书被要求抵押在学校,等一次性补交剩余学费后再予以返还。然而学校却将他的毕业证书丢失。甄先生认为,由于学校自身管理疏忽导致毕业证书丢失,侵害了其权益,故索赔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并要求学校赔偿办理毕业证明书的费用50元。
北京联合大学辩称,由于助学贷款未批下来,学校应向银行提供学生的就业情况。为了能给银行提供准确线索,经双方协商将甄先生的毕业证书留在了学校。毕业证书遗失后,学校积极为原告补办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与毕业证明书效力等同,故并未损害甄先生的任何利益。
北京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毕业证书属于特定物品,是持有人大学学习经历的记载和证明。对于持有人而言,毕业证书包含了特定的精神利益内容,具有纪念意义。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虽然确定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但二者毕竟内容上有所差异,分属不同种类的证书,因此,从精神利益层面而言,毕业证书的永久性灭失势必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目前公众对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的了解程度,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判断,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能出具毕业证书,有可能在求职、参加各类考试等社会活动中给原告带来不便,由此亦会给原告带来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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