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2.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3.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
一、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别有哪些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如下:
1、行为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募集资金的目的;
2、不同的行为方式,非法集资是利用欺诈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要求使用欺诈手段;
3、侵犯的对象不同,非法集资主要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二、非法集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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