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合理,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是强制性的。在中国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行和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从存款保险覆盖面来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等单位存款;本息属于被保险存款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保险范围内,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惯例。
存款保险的主要影响
1、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2、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3、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
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条例一方面保证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降低了存款的风险,另一方面为社会营造了一个稳定的环境,使金融能够长期的发展。缴纳存款保险的偿付限额50万元,符合限额的存款都会得到保障,因为其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广,但是超过50万元的资金也是有相应保护的。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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