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误入诈骗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其明知单位在实施犯罪行为,而继续帮助单位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此时朋友可能构成帮助犯。如果朋友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客观上帮助了单位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此时由于朋友不具备犯意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只能认为是实施犯罪的工具。故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被解聘员工误入合同陷阱险少赔6万补偿金
今年55岁的罗家闽原是某化工公司(下称甲公司)的销售员。2004月9月,甲公司被乙公司并购,罗家闽跟其他员工一起被乙公司接收,并且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罗家闽的职位是销售经理,月固定工资为税后9000元。乙公司在合同中提出,如果公司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解约,每提前1个月解约,给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那会儿我对劳动法了解不多,还觉得单位挺仗义的,毫不犹豫签了字。罗家闽苦笑道。2009年4月,距离合同期满还剩4个月,乙公司真的提前解聘了罗家闽,理由是签署合同的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人事部门动作很快,前脚下发解聘书,后脚就通知领补偿金,按照合同约定,补偿4个月工资。
对照法律才知不划算:按工龄可补偿12个月工资
罗家闽傻眼了,年过半百遭解聘,再就业难度不言而喻,区区3万多元补偿金怎么能够弥补损失?他找了一位律师,想咨询能否跟单位打官司,律师了解案情后告诉他:合同中的条款很不合法,你亏大了!原来,罗家闽自1994年起就在甲公司工作,2004年甲公司被乙公司并购,罗家闽也被乙公司接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从1994年开始计算。法律规定,工作满1年,算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你算算看你亏了多少。
罗家闽掐指一算,心痛不已。于是立即聘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裁决单位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单位认为,罗家闽是成年人,自愿签订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法院主持公道:合同中免除单位法定义务的条款无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间的劳动合同虽系自愿签订,但补偿金标准条款与劳动合同法内容不一致,明显属于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应属无效。因此,应按法定标准计算罗家闽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由工作年限决定,一般每工作1年算1个月工资,但法律同时规定,高薪阶层(平均工资高于本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不管工作了多少年,最高只能按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而且基准月工资只能按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算。法院审理此案时,结合当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才2658元,罗家闽税后工资9000元,绝对算高薪。因此,尽管他的工作年限为15年,也只能按照12年计算,拿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补偿,而且该工资只能按2658元的3倍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5万余元。
乙公司不服,上诉到南京中院,被驳回。目前,案件已生效并且执行完毕。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劳动合同跟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是私法,对于合同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加干涉,但是《劳动合同法》具有公法特性,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劳资利益,特别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不对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事项作明确规定,而是任由劳资双方合同约定,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劳动者求职、签约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等众多事项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以此约束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约定。同样的道理,诸如双方约定不签合同不办保险,后果由劳动者自负、发生工伤,责任自负等事先免责条款,都与立法精神相悖,属于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