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各地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眉骨骨折构成几级伤残
按照鉴定标准,如果眉骨骨折导致视力受损、或造成面部瘢痕达到一定长度和面积的,大致可归于十级伤残,但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工伤鉴定部门的鉴定才能得到最终的有效结论。
根据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肺破裂修补;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脾破裂修补;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骨盆畸形愈合;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膀眈破裂修补;
尿道狭窄;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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