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土地使用证建厂,是非法占地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工厂没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工厂的主管人管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厂搬迁怎么赔偿工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房屋造成的生产损失和停业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前的利益,停产期和停业期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本条规定,购置房屋造成的生产损失和停业补偿,应当根据各种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行政机关和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决定。
虽然各省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并非所有损失都属于停产损失。一般来说,停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搬迁费用,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不予赔偿。比如,搬迁企业是服装加工厂,前期与对方签订了一年的预加工合同,合同规定,如果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服装生产,公司将签订一份长期合同。与企业签订服装加工合同。
遗憾的是,在一年的加工期内,该加工厂宣布搬迁,要求企业暂时停产,做好搬迁准备。因此,前期加工合同未能及时完成,加工厂失去了与企业签订长期加工合同的机会,因此,预计未来收入将不会在征收和补偿中得到补偿。或者企业要搬迁的地点需要企业安装新的强过滤污水排放设备,则费用属于间接费用,不属于停产损失范围。不过,如果当地行政机关更仁慈,可能会合理地考虑给予一些补偿。
除了生产和关闭损失的范围问题外,还有一个赔偿计算问题,每个地区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并不相同。例如,深圳企业搬迁造成的生产、关闭损失标准是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因素来确定的,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纳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则给予一次性的补偿;南京企业搬迁造成的生产、关闭损失标准,是根据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如果是非住宅经营房,可以根据北京市企业搬迁造成的生产、关闭损失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不同地区对生产暂停和停产损失的赔偿可能不尽相同。具体细节取决于当地法规。但是,由于搬迁造成的直接利润损失和直接成本,征收方仍应予以赔偿!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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