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后,其可能面临的财产分配情况并不会必然相应减少,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涉及到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针对此类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夫妻中的某一方存在出轨行为,从而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选择了离婚,那么这种情况本身并不足以改变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上应遵循的平均分配原则;
其次,若出轨方与其他人发生同居关系,或者更进一步地,以合法夫妻的名义与第三人共同生活,并被判定为构成重婚罪的话,则此时的出轨方就可被视为过错方。
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即受害者有权提出相关索赔。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院在裁决财产分割事宜时,应该对遭受损失的无过错方给予适当且必要的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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