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程序是否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再审程序并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再审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原则:
(一)关于依法纠错的原则
(二)关于兼顾纠正错误裁判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平衡原则
(三)关于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相结合原则,作为司法原则,是再审程序的根本性原则。
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特点有哪些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取舍,因而具有以下特点:
(一)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二)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三)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社会价值有哪些
第一,无罪推定要求确立被告人为诉讼主体,应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就表明了它对刑诉制度的民主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无罪推定则要求,从刑事诉讼一开始,就应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因此要求司法机关从认识上,以及在司法程序的设立上,始终注意使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之累。因此,把两项任务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所以,只要认识到存在错捕及错判有罪的可能,就不能捕,不能判有罪,就是实行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
全文6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