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随军户口迁移受理条件有哪些
驻榕部队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办理随军户口迁移:
(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三)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二、福州随军户口迁移办理依据
1.《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447号文件第九十五条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提交下列材料,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2.榕公综〔2011〕282号《关于办理军人家属随军户口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福州随军户口迁移办理时间
全年星期一至星期五除法定节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周末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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