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案件是需要走诉讼程序的,因为这是一种民事诉讼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从级别管辖来看,所有的选民资格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此类案件。
其次,从地域管辖来看,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区所在地与选民的空间距离最近,便于起诉人、与选民名单有关的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参加诉讼活动,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清选民的资格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裁判。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
首先,起诉人并不一定是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误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所作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了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外,其他任何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也可以对选民名单进行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选民名单有错误,并不影响其他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其他公民可以作为起诉人依法提起选民资格诉讼。可见,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并不象普通诉讼的原告一样,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像非讼程序的申请人一样,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总之,凡是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公民,无论是否与选举资格直接相关,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包括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可见,从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称谓来看,选民资格案件明显不同于通常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
首先,在选民资格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公民不称原告,而只称起诉人。
其次,尽管起诉人是不服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起诉的,但选举委员会并不是选民资格案件的被告。
再次,尽管其他公民作为起诉人的案件涉及有关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该有关公民也不是选民资格案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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