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理解司法拘留的概念。
根据以上司法拘留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凡符合《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的情节要件,均可执行司法拘留。有明确列举规定,包括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等几方面。谩骂、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也可以执行司法拘留。
二,严格审查司法拘留的适用条件。
司法拘留必须根据程序法和法定适用条件作出。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应当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应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没有主动执行。同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对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变卖。还有的案件应当采取搜查措施,特别指出的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如果确无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则不能执行司法拘留。但是,在执行具体某项行为是可以执行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则可以执行司法拘留。在行政非诉执行时也适用上述规定。
三,注意被拘留人是特殊主体时应适用特别程序。
被拘留对象是人大代表或者是政协委员的情况下,如何执行司法拘留
五,严格审批手续
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属执行措施中的重大事项,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有执行局正副局长主持讨论决定,并报院长(分管院长)批准。在实践中,执行员在认为应当采取拘留措施时,应提交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后认为应当采取拘留措施.并制作《拘留决定书》,并在《拘留决定书》中告知复议权,以及复议的期限。
在拘留报批时,承办人应综合考虑拟被拘留人行为的严重性质,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拟拘留天数,不宜随意提前解除。如被拘留人确有悔改表现,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也可提前解除,但必须从严掌握。应当责令其具结悔过,写明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并作出保证,由执行员报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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