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固定为三年。
换言之,若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债务,则作为债权人应在自身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权益受到了侵害且债务人已经明确表达义务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并在该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司法救济。
倘若超过这个法定时效期,那么即便债权人提出申诉,也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只有当权益受损日期已经超过二十年后,才有可能获得法律准许进行保护,但也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否则仍将被法院以过时效为由予以驳回。
因此,对于借贷双方来说,借据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一般都被认定为为期三年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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