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大家认为,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行政诉讼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修正案草案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完善证据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
吴晓灵委员说:地方保护主义仍然严重,有媒体报道,浙江某地实行在本辖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老百姓胜诉率是10%—13%,可以跨区域审理之后老百姓胜诉率达到62%以上。因此,修正案草案在诉讼管辖问题上提出了可以跨区域审理,这是非常重要的。她进一步表示,赞成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责任人进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白志健委员认为,修正案草案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对于限制行政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有积极意义。但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而言,则有失宽容。
行政机关在举证能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极为困难。因此,一些行政相对人采用了偷拍、偷录等手段取得证据,此类取证方式并无法律依据,但有可能反映了事实,如果一律以非法证据为由予以排除,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白志健说,行政机关以偷拍、偷录、暴力取证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必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相对人以这些方式取得的证据,却未必侵犯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机关本身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因此,应该允许行政相对人在不损害行政机关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手段取得证据。
穆东升委员建议增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他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国家赔偿案件以外,不适用调解。但采取调解方式审理行政案件,有利于解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减少群众上访事件,同时更好地处理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针对行政诉讼能否调解,王明雯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她说: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调解会给当事人一个信号,即可以与行政机关讨价还价,这很不严肃。随意调解,损害法治权威。如果允许调解,建议实行有限制的调解,对调解的范围、原则、效力及监督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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