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不返还个人财产吗?
时间:2023-03-11 17:41:15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后女方返还个人财产,因为此时实际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应当是属于个人所拥有。如果能够证明产生的债务是由对方一方进行使用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该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而伪造出夫妻共同债务也不用承担。

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频繁发生借款行为挥霍一空但另一方却毫不知情,或者夫妻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故意发生借款行为,以期通过离婚时对方偿还部分欠款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如果一概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显然有悖法理,因此法院在处理婚姻期间的借款时,都会审慎地审查该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以及用途,从而确定该笔债务的性质,最终判定债务的承担者。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为避免婚姻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某些纠纷,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AA制,约定个人财产和所负债务均与对方无关。现实中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往往将这种约定停留于口头上,而不会签订书面的关于夫妻财产的协议。一旦发生诉讼,由于法律规定夫妻财产混同,法官往往会以没有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为由,不认可当事人之间存在这种约定。因此,法官提示,夫妻双方如果对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协议,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纷扰。

一、婚前房子婚后动迁女方是否有份

婚前房子婚后动迁女方没有份。

房子是婚前的自然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因为婚前房产动迁获得的赔偿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女方不享有所有权。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相关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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