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之间的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从该条的规定不难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只是企业投资人财产的一部分。从财产角度看法律主体的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所投资金虽然形成了企业资本,但并没有和投资人的财产相分离。这一点与《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有很大的不同。为区别在我国商法领域中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资格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企业,学术界把《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叫作“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设立企业,其所投资金就成为了企业资本,投资人所投资金也从一种直接控制的财产权转为另一种复合财产权——股东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设置最低注册资本金的强制性要求(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之概念,其企业资本只能叫做经营资金),但为了防止在商事活动中企业之间自由贸易时,由于企业道德信用危机带来的风险,法律不可能设置由无绝对独立财产担保的个人独资企业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业信用不是企业信用,而是投资人的个人信用。该条的规定是否是能理解为由企业投资人直接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从该法条字面上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是承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资产承担责任,不足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笔者认为将该条投资人的责任理解为补充责任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立法精神的整体把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独立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实体法上,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和企业投资人的法律人格是混同的。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同时也是企业投资人的债务。实务中,应该将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当成是同一民事主体。
二、如何来定义企业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三、企业在高温天气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