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石某与被告泰和县某信用社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没有经过原告肖某(产权人)的同意,法院依法判决抵押合同无效。
原告肖某与被告石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在县城建造了一栋房屋,后以被告石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登记。2009年9月被告石某和案外人李某向被告信用社提供了两张不同格式页面的户籍登记为夫妻字样的户口登记卡和房产证,而被告信用社凭被告石某提供的上述证件,以原告肖某与被告石某共有的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15万元的手续。2010年3月21日,被告石某一人与信用社再次办理了5万元的抵押贷款手续。8月16日,原告肖某以两被告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并返还质押的房产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抵押的房屋系原告肖某与被告石某共同所有,被告信用社在与被告石某办理抵押贷款时,没有认真审查案外人李某的身份,误把被告石某与李某当作夫妻关系,使得被告石某单方在未取得原告肖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侵犯了原告肖某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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