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可以移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以下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二、谁移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按照法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三、怎样移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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