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场所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2)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似,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相同或相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解公众。(4)与表明实施控制,给予保证的官方标志,检查标志相同或相似,但许可的除外。(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似。(6)具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和欺骗性。(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格或其他不良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所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除了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外。
不可以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图案有哪些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由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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