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技术经纪人可以帮助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种办法解决。
(一)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由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
(二)调解
调解指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一个第三者,在第三者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的方式。
(三)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方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
一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包括在合同当中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被称为仲裁条款;
二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
(四)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程序作出判决,使合同争议得到解决。
二、技术合同争议如何产生的
1、有些技术合同争议是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如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行情的变化;国家计划任务的修改,重要材料、实验条件等的欠缺,以及相关合作部门工作失误等;
2、有些争议是由于认识差异引起的,比如对技术成果、技术条件、特定专业技术问题等的不同评价,造成对合同有否履行、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不同的看法;
3、有些则是由于主观原因引起的,如法制观念不强,道德水准低下,利已主义严重,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能力,无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技术合同没有得到全面的履行或者履行没有达到约定的要求,最终发生了技术合同争议。
三、技术合同中哪些事由无效
技术合同中的无效事由,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分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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