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工会法律监督权有哪些
时间:2024-04-11 02:59:02 3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劳动法》中的工会法律监督权有哪些

首先,就知情权而言,《工会法》明确规定,在企业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前,必须预先告知工会相关理由。

其次,关于独立调查权,当雇主单位侵犯到员工的合法权益时,工会享有直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深入了解、采集证据、听取各方意见的权利,而有关单位有义务提供协助与配合。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劳动法》的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法》中的工会法律监督权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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