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苏州从2020年开始全面推进市级统筹。经过2~3年过渡,苏州将在2022年底前,将分散的7个统筹区合并为一个统筹区,全面实现市级统筹。目前,我市正结合市级统筹大力建设医疗保障“一卡通”项目。2020年底:预计到2020年底,大市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分参保地域、不论参保身份、不用申请备案均能在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公平享受刷卡就医购药服务。2022年底:到2022年底我市在“一卡通”的基础上全市医保将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六统一”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届时,在苏州任何地区就医政策待遇一样,筹资标准一样,经办流程一样、医疗资源一样。就医更便捷,待遇更有保障。
一、社保卡是县级还是市级
1、缴费基数不同:省级社保的缴费基数一般比市级社保的缴费基数高。缴费基数不同,省级统筹的缴费基数是以全省上年职工平均月薪为基数折算计算,市级统筹是以当地方。
2、使用不同:省级统筹的钱最终流向省级管理的基金,市级统筹的钱最终流向市级管理的基金,所以前者使用范围更广,全省通用,后者只能在当市使用。
3、范围不同:前者的参保范围,参保对象,费率政策,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方方面都是省内统一,后者只在市内统一。
4、目的不同:省级统筹是目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目的),市级统筹只是过渡手段。
二、职工医疗保险有什么政策吗?
一、报销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将一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计算,现执行400元;二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计算,现执行640元;三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计算,现执行880元。一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44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现执行1个百分点为80元)。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53.2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为50万元。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1.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医疗费,由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其中:增设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与医疗费报销挂钩的政策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0%不到200%的,支付比例提高1.5%;达到200%不到250%的,支付比例提高3%;达到250%(含250%)以上的,支付比例提高4.5%。退休人员按其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2.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门诊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80%支付(重度前列腺增生门诊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部分实行限额结算,每年统筹基金限额1000元,当年内有效)。
二、异地就医政策
(一)就医管理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在市内非参保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可报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长期异地就医)。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对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未报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注意:若回到统筹区内就医需要取消异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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