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旧《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对第58条做了修订。新民诉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越秀法院庄法官表示,在以往的民事案件中,许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都由普通公民来担任,而新民诉法的修改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的资格,不再允许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普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对公民代理诉讼的范围进行列举式规定,并完善了有关组织推荐的规定,这是司法审判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要求。
当事人需要委托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法律服务人员;
2、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自然人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近亲属关系的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的,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3、社区是指人们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以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的行政区域。包括村、乡镇、街道等;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如工会、妇联、消费者协会、医学会、宗教团体等。同时建议市民,如果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最好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对指派的律师,可查看其律师执业证,并登录市司法局网站予以核实;农民工等困难群体还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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