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食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
时间:2023-10-02 22:30:05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将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许可证将被吊销,公安机关还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被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将被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许可证将被吊销,公安机关还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1 2 3 条 : 三 无 食 品 吊 销 许 可 证 规 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通报和沟通,共同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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