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区别
时间:2023-08-12 05:30:13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不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饮用物中,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3)主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投毒罪。只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加广泛,指的是故意通过投放具有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的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犯罪的对象是具有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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