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共需约50个工作日。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面积核定、收入核对等审核程序。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登记后,进入轮候配租程序。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城市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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