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作为了适应市场变动,是具备可变更性的。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署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利就尚未充分明确的事项进行深入探讨,实现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或是在坚守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对原始的合同条例进行修正。若是涉及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条文的变动需求,只要其内容并不违抗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范畴,买受人和出卖人均享有充分的议价空间,与开发企业进行友好沟通与协商,探讨如何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之中明确表达诸如此类的协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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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